第一条各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、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,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,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。
第二条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,必须及时报主管部门,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,同时迅速查明设备丢失情况原因。属被盗的设备,应保护好现场,并报保卫处进行处理。
第三条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后,赔偿价值的计算
1.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按一定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;
2.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按一定比例计算修理费;
3.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,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、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;
4.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或丢失,一般按应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少,同时视情节轻重、本人态度等,确定减少赔偿额以及行政处理。
第四条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责任事故,则根据每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,分别处理。
第五条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、严重不负责任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,推诿责任,态度恶劣、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者,除责令赔偿外,还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